停車空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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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空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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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本【四季紐約】大樓、社區所有地下停車位(以下簡稱本停車場)之管理,維持
停車秩序,確保使用者之權益及發揮管理效益,特訂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車位管理

本停車場管理涵蓋之範圍包含地下室汽車停車空間及機車停車場;本社區大樓地下
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依「停車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地下層停車空間購
買人並完全同意管理委員會委託專業廠商負責執行停車空間之管理業務。
一、地下室停車場:
位於本大樓汽車停車空間一律使用門禁卡或E-TAG出入,並將由電腦系統登錄管
制,停一停車格相同時段只能一輛車進入停車場。
二、機車停車場:
(1) 位於本大樓地下層機車停放區,除來公務用停車區外;其餘均供大樓各住
戶公開選位、抽籤分配使用。註:選位期14天
(2) 社區管理委員會得於每二年2月下旬前實施公開選位、抽籤分配方式,以維持
機車停車場秩序。
(3) 機車使用門禁卡或E-TAG出入,應依自己的證號停放在自己的機車編號位子上,
任意未依規定停放他人位子上或其他公共空間者得予登記就地上鎖,俟車主繳清罰
款後始予開鎖放行。
(4) 凡未按規定將停車證黏貼在面對機車車牌上者,均視同無證違規停車,管理
人得拒絕該機車進入停車場,無證或未依規定黏貼證已進入機車停車場停放
者。
(5) 腳踏自行車避免意外發生必須下車步行進入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不依規定
入場者管理員得拒絕該自行車入場。

第三條 管理費用

停車場之各項清潔及維護工作,各車位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繳付費用,清潔及維護
費用項目及金額如下:
(1)管理清潔費:
1、汽車平面車位管理清潔費每位新台幣 350 元/月。
汽車機械車位管理清潔費每位新台幣 200 元/月。
2、機車選位費B1、B2 每位200元,B3每位100元(選位期14天)。
3、B2 入口處重型機車專用停車位每位新台幣 1500 元/月。
4、地下一、二樓機車管理清潔費車位每位新台幣 100 元/月。
5、地下三樓機車管理清潔費車位每位新台幣 0 元/月。
6、平面車位加停機車、自行車每二年管理清潔費每台 300 元。
(2)機械式停車位每月機械式使用之總電費,由所有機械式停車位之使用人平均分擔
並列入次月管理費內一併收取。
(3)B2 增設重型機車停放位,重 1、重 2、重 3、重 4、重 5、重 6、重 7、重
8、
重 9、重 10、重 11、重 12、重 13,共 13位。
(4)機械式停車位機械式使用之電費自 99 年4月份起徵收。
(5)因機車停放位不足新增設於平面汽車停車位旁之 35 個機車停車位如下:
以下25個用藍色標示機車位因緊臨汽車停車位容易與機車位擦撞故永久分配給

相鄰汽車位所有權人使用並不收管理清潔費。
423汽車位臨525 機車位;422汽車位臨524 機車位;426汽車位臨515 機車位;427
汽車位臨514 機車位;435汽車位臨513 機車位;438汽車位臨512 機車位;439
汽車位臨511 機車位;442汽車位臨530 機車位;447汽車位臨503 機車位;453
汽車位臨504機車位;461汽車位臨506 機車位;476汽車位臨523 機車位;485
汽車位臨522 機車位;489汽車位臨521 機車位;490汽車位臨519 機車位;494
汽車位臨517 機車位;497汽車位臨510 機車位;498汽車位臨508 機車位;500
汽車位臨507 機車位;501汽車位臨509 機車位;505汽車位臨516 機車位;508
汽車位臨518 機車位;509汽車位臨520 機車位;441汽車位臨526 機車位;482
汽車位臨 1197 機車位;402 汽車位臨 527 機車位;B1 不臨汽車位增設
1198.1199.1200.1201, B2 不臨汽車位增設505.1123.1196.1202.1203。
(6)收費標準得視實際需求,授權管委會決議後調整,並予公告實施。

第四條 停車證申請及核發

一、使用車位之車輛,使用戶依所有權認購之車位,統一由社區管理中心發給停車
證及識別卡。
二、汽車停車證及識別卡發放原則以每一車位發給各乙枚,倘因實際需要,得向管
理中心辦理增請停車副證及識別副卡各乙枚,填具各項申請表及繳交工本費每
副證、卡各新台幣三OO元正,每副證(卡)並需加收保證金新台幣一OOO
元正。
三、停車證及識別卡遺失或汙損時,得向管理中心申請補發,填具申請書表;並繳
交手續費每證、卡各新台幣三OO元正。
四、停車證及識別卡不得冒用、私自複製或謊報遺失申請補發,一經查覺,罰款新
台幣三OOO元正。
五、機車停車證經公告公開抽籤後立刻發給新停車證,每期為二年,各騎士應按規
定黏貼。
第五條 停車場管理規定

一、本停車場一律憑識別卡出入,無識別卡車輛禁止入內,如擅自闖入停放者,
管理人員將按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處理;倘有因此損壞柵欄設備應負全
部賠償責任。
二、進入本大樓停車空間,停車證統一置於擋風玻璃下方透明處所(請勿置於隔熱
紙內處),以利管理服務人員辨識,否則以違規論處。三、
車輛應定位停放不得佔據他人車位或超越路線。
四、車位所有權人如將車位轉售或租予其他人,應通知管理中心,以便納入管理。
不得將社區車位(含汽車、機車、重機車)租(售)給非社區住戶或非社區區權人,
違者管委會得處以違約金3000元,並得連續處罰。
五、租讓之車位,使用人如有欠繳車位清潔管理費情事,其積欠金額應由車位所有
權人繳納。
六、本停車空間不得作停車以外之用途(防空緊急避難不在此限)。七、
停車空間內一律嚴禁儲存汽油及其他保養油料。
八、車輛遇有故障導致引擎起火,應迅速先行滅火再通知管理服務人員處理,並立
即通知其他車輛駛離,如因此造成財物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車道,以免妨礙通行。凡進入停車場修理車輛

之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先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登記,於工作完畢後立即離去。
十、所有車輛駕駛人不得貪一時之便利,將車輛停放於車道上,造成他人不便,違
規者按章罰款。
十一、為維護場內秩序及安寧,駕駛人不得於車場內猛加油門、鳴放喇叭、製造噪
音,違反時管理服務人員必須立即制止,勸導不從者一律需離本車場。
十二、為維護場內人車安全,除應打開大燈外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十公里,駕駛
人並應遵循管理服務人員指揮及路標指示規定限速行駛,不聽勸導者得報
警處理。
十三、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
十四、車內垃圾、煙蒂,應放置垃圾桶內,不得隨地丟棄,以維環境清潔。
十五、停車場內不得私自安裝或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律清除、運棄。
十六、停車場內不得堆置貨物,屬臨時性應於當日搬運完畢;否則經管理中心拍照
存證按違規罰款。
十七、車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車場管理服務人員不負保管之責任,如有遺失,車
主應自行負責。
十八、本停車空間內嚴禁洗車,消防用水係緊急狀況備用,嚴禁使用,違者經舉發
後按章加倍罰款。
十九、以上規定如有違反時,經管理中心勸導告發無效,得提報管委會議處,如有
涉及毀損,應照價賠償。

第六條 違規告發及罰則

一、違反本辦法各條者,按第七條罰則罰款。使用消防水者加倍罰款。
二、有以下違規情事管理中心可請管理員逕予就地上鎖並拍照存證,再按本辦法第七
條罰則機車每次罰款 500 元、汽車每次 3000 元。於車主前往管理中心
繳納罰款後始予開鎖放行。
(1) 車輛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車位內。
(2) 佔用他人車位者。
(3) 車輛未停妥導致他人無法停車者。
(4) 停放於未規劃為停車位之空間者。
(5) 持識別卡刷卡進入本停車空間,而將車輛任意停放。
(6) 未將停車證擺放於指定位置,以致於服務人員無法辨識。
三、私人車位違規告發以該車所屬車主為當事人。
四、車位所有人發現車位被佔用時,請即刻通知管理服務人員前往處理。
五、管理服務人員如查獲違規車輛,可逕予就地上鎖或拍照存證;登記被佔用車位及
佔用人車號、違規事實等,並開具告發單,通知車主前往繳納罰款後始予開鎖放
行。
六、罰後不繳者,管理中心將逕行註銷登記外,並將所屬卡片消磁,並不再發給停車
證、卡。
七、查獲私自複製卡片者,將依法送辦。
八、重型機車紅牌、黃牌不得停放每戶已分配的機車停車位上,影響臨停車位,如違停
者第一次開勸導單拍照存證,第二次拍照,依照本辦法鎖車拍照罰款,每次$500
元。

第七條 罰款處理

一、汽車違規罰款為新台幣參仟元整,機車罰款新台幣 伍佰元整,歸入行政管理
費收入。
二、佔用他人車位之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歸該車位所有人,作為精神、時間等
之補償,另新台幣壹仟元整歸入行政管理費收入。
三、違規佔用停車位而拒絕罰款者,將報警法辦。

第八條 附則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修訂之。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於 99 年 7 月 18 日增修公告實施。
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於 99 年 9 月 12 日增修公告實施。
本辦法第二、三、四條於 99 年 10 月 24 日增修公告實施。
本辦法第二、三、四條於 100 年 11 月 13 日增修公告實施。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六款、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於101年8月26日增修公告實施。
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於 102 年 8 月 25 日增修公告實施。
本辦法於 104 年 10 月 1 日,重新公告實施。
本辦法於 107 年 9 月 2 日 ,增修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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