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紐約公寓大廈規約
第一條 目的係為維護
「四季紐約」社區大樓建築設備和外觀之整齊美觀,確保住戶之安全,維護環境清潔衛生,發揚住戶守望相助之精神,以促進本大樓高品質之生活,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理(以下簡稱本條例)所訂立之住戶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其區域規劃
界限詳如買賣契約書(附件三),標的物件之圖說。
(一)專有部分: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五)上開定義如有未盡之處,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之定義為準。
二、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台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非經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並修改住戶規約,不得約定或廢止約定專用部分。但起造人或建商於買賣契約書
或分管契約中已為約定者,從其約定,無重大公益及正當之理由,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修改規約方式變更之,並應提出合理補償之方法。社區住戶因安全防護理由,必須加裝安全防護設備時(如室內防盜網等), 除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由各該住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而經管委會決議後或依管委會所制定之相關辦法,依管委會指定之規格及樣式安裝。
(一)本社區大樓房屋地上一樓之部分法定空間,其使用權買方完全同意由一樓相鄰之區分所有權人專用並由該約定專用權人維護管理之(其分管約定範圍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附件四著藍色斜線部分所示)。
(二)本項法定空地之約定專用權人,對於該約定專用部份之空地使用,僅得作為私人庭園景觀、綠化植栽,不得進行任何建築或裝潢之行為。約定專用權人需負責約定專用部份之維護及管理,並須另繳使用償金。法定空間不得增加任何建造物或工作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該約定專用權人應無條件自行拆除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權轉讓時應列入為買賣契約之附件,如涉訟時並自願放棄抗辯權。使用償金標準授權由管委會會議決定之。
(三)本條法定空地之分管約定,於管委會成立後納入住戶管理規約,除約定專用權人違反本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及重大公益之正當理由外,非經該權利人或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並修改住戶管理規約之方式變更或要求支付使用償金(詳如本社區房屋買賣契約附件七、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分管協議書)。法定空地之分管約定,如有影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公共之利益時,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表決通過並約定使用償金:法定空地如下:A 棟圓柱公設持份,C 棟連接 F 棟空中走廊,和 A、B、C、H、I、J、K 棟後方,法定空地及船型造景公園,以及 J 棟出口到瀑布景觀之設施。
三、(一)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維護其外觀並使用之,除本社區入口處外牆得設置6公尺×8公尺之廣告招牌懸掛處,此部份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並約定由A棟一樓、二樓及地下一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所使用,並應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專業統一規劃設計、施作之外,其餘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並修定規約外,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社區外牆樹立廣告招牌之收費標準:(111.10.23)
招牌規格 每年每塊租金
300cm * 150cm以內 12,000元
300cm * 150cm ~ 500cm * 300cm以內 24,000元
500cm * 300cm以上 36,000元
(二)本公寓有十二歲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其規格、樣式、顏色由管理委員會統一訂定。
四、約定專用部份之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五、下列各款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電力公司。
(三)瓦斯公司。
(四)電信機構。
(五)自來水機構。
(六)其他經管委會同意者。
六、本社區之建築業者或起造人與各該買受人所簽立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條款與本規約無抵觸,
各該約定構成本規約之一部份並補充之。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除第一屆由起造人負責召集外,其餘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產生。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輪流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會議主席依內政部會議規範,應由出席住戶現場推選產生。
四、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公寓大廈重大之修繕或改良。
(四)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須重建者。
(五)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自聘人員之決議。
(八)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五、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擬定每年10月擇期召開。
六、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七、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事前書面同意後,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八、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各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派一人行使。
九、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該委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十、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面積占全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面積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二、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接受委託代理出席會議,每人以代理20戶為上限。超過之部份,不計入出席人數,亦不可領取出席費。代理人應在簽到前,提出各該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為會議記錄,經主席簽名後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
所有權人之本社區信箱並公告之。
十四、會議程序:(臨時會議稍有變動,惟均依內政部會議規範第八條辦理)
(一)召集人清點現場出席人數,宣布開會。
(二)現場出席住戶推選會議主席。
(三)主席報告開會議程,經現場住戶同意後開始開會。
(四)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議題報告並討論。
(六)臨時動議。
(七)投票表決。
(八)散會
十五、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十六、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或廢止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事前書面同。但該
約定專用之情事顯已違反公共利益,而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十七、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含委託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費發放辦法。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日達法定開會人數即發放出席費。
(二)20坪以下發放500元;21坪到30坪發放700元;31坪到40坪發放1000元;41坪到45坪發放1100元;45坪以上發放1200元。限會議結束隔日起30日內領取,逾期不予補發。
第四條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一、規約、會議記錄(含會議錄音錄影)、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以書面請求閱覽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要求複製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組成
一、為處理區分所有權人相關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年滿二十歲之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參選者需有居住事實;有居住事實之承租戶組成管理委員會,於區分所有權開會十五日前公告委員參選登記辦法,共選出一十三至二十二名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於區分所有權會議前召開管理委員會議確認下屆管理委員應選名額及參選資格後,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票選。
二、參選辦法:
(一) 參選人必須繳清該戶應繳費用後始可登記參選。
(二) 參選本人親自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不得委託代辦)。
(三)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參選者須繳交身份證影本乙份、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乙份、二吋彩色相片一張,於資格審查完畢後,發還上開影本。
(四) 租屋者參選,繳交房屋所有權狀影本、身份證影本、租屋合約書(效期需一年以上)影本各一份、二吋彩色相片一張。於資格審查完畢後,發還上開影本。
三、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互為配偶、直系親屬、同居人之關係。
四、管理委員任期内,得經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連署,載明目的及重大議案,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改選管理委員會。新當選之管理委員其任期與改選前視為同一任。
五、管理委員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候選人之選票號次排序依各棟先後報名參選順序排列,不另行抽籤。
(二)選舉方式:採無記名於選票上候選人圈選格內打 V 或 O,採單記法選舉, 一張選票如塗改或圈選二個人及以上視同廢票;依當棟選當棟方式產生,得票數高者依序當選為正式管理委員。如有異議則採權重計算依權重最大者依序當選之。
(三)每棟保障兩名委員,如無人參選,則於登記截止日晚上七時,公開錄影抽籤兩名為下屆委員,並抽一名候補委員。當棟只兩名參選人時,當棟住戶不須投票,該兩名參選人列入當選名單。委員之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主任委員出缺或經解任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各委員出缺或經解任後,各棟不足兩名委員時,由參選得票數第三高者依序遞補;無人可遞補時,由管委會十五日內公告補選,選任後任職至該任期屆滿日止。管理委員會成員如下:
(1)主任委員一名。
(2)副主任委員一名。
(3)監察委員一名。
(4)財務委員一名。
(5)行政總務委員一名。
(6)文藝委員一名。
(7)園藝委員一名。
(8)設備委員一名。
(9)安全委員一名。
(10)環保委員一名。
(11)機械式車位委員一名。
(12)管理委員十一名。
第六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於每個月第二個星期日下午七點到十點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因故得由出席委員
共同決議下次(臨時會)會議時間。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得由主任委員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於三日內選定時間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含主任委員、監察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四)議案表決時採記名表決並明確將贊成、反對、無意見委員名單列入會議記錄。
五、管理委員會會議為公開會議,住戶得於開會時自由進入會場旁聽,如有意見應舉手,經主席
同意後始得發表意見。如有建議議案提請委員會討論,請透過該棟管理委員反映,或依規定
連署並提交連署書正式提案,由管委會依規定討論及處理。故意擾亂會場不聽制止者,主席
得請其離開會場,拒不遵守者,得由管委會討論表決通過後,得禁止該名住戶旁聽管委會會
議一至三個月;經禁止後仍違反管委會決議入場旁聽者,得裁罰新台幣1000~3000元違約金,
由管委會決議後公告,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及管理委員資格及選任和職務代理制度。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機械車位委員由當選管理委員互相推選之。
二、委員任期:
(一)管理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同職務一次。
(三)副主任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機
械車位委員,連選得連任。
三、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必須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且設籍於本社區、有居住事實者才得選任;副主任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機械車位委員;租屋者須有居住事實者得選任。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機械車位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立即解任。
(一)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本人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或未設籍、無居住事實。
(二)副主任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機械車位委員、管理委員無居住事實者。
(三)委員未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含臨時會連續達三次(含)以上,或管理費連續三個月未繳者,當然立即解任。
(四)曾於擔任委員期間,參與違法提案表決,損害住戶或其他委員之權益,經法
院判決確定者,五年內不得參選委員且不得參與抽籤擔任委員職務。已當選委員者立即解任,五年內不得參選委員或參與抽籤擔任委員職務。
五、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行政總務員代理;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機械車位委員不能行使職權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指定任一委員代理。監察委員無法行使職務,由財務委員代理;財務委員不能行使職務,由監察委員代理。
六、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出缺或經解任時應於七日內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召開臨時會,並於過半數出席管理委員中依選任資格補選。
七、副主任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機械車位委員出缺時應於三十日內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於過半數出席管理委員中補選。
第八條 委員資格條款
一、現為保險公司、保全(警衛)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房屋(土地)仲介、有(無)線電視、寬頻網路或相類、相關產業之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含)以上幹部、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因利益迴避,不得參選委員,亦不得參與各棟抽籤擔任委員。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以上職務,其已充任者,即當然立刻解任。
(一)或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尚未逾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六)經區權會表決通過要求強制遷出之區權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人等,不具委員候選資格。(111.10.23)
第九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園藝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職權。
一、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二、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管理委員會各委員權限如下:
一、主任委員: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相關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同部分向產物保險公司洽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必要之財產保險。
(四)其他規約所約定主委職權之事項,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份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辦理。
(五)對住戶共同事務興革事項之建議,及住戶如有違反法律或規約情事之制止和相關資料之提供,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六)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惟非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先同意及授權,不得從事投資或其他有風險之管理及運用。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等及有關社區文件之保管。
(八)執行及監督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
(九)物管、保全及各項合約簽呈之簽核及各項資產移交清點用印。
(十)保管管理委員會行政及帳戶主任委員印鑑小章及用印
二、副主任委員:
(一)輔助主任委員推動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社區對外公共關係之建立。社區修繕工程及採購物品之監督稽核。
(三)財務報表及收支各項憑證之稽核。
(四)於行政總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文藝委員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三、財務委員:
(一)每月收支帳目之查核公佈與本社區預算與決算,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負責擬(修)定或調整管理費收繳額度。
(二)負責現金收入及存款憑證、帳目審核、結算公佈。審核憑證及各類帳冊之登錄社區財務規劃及報表製作。
(三)公共財產管理,合約管理,編列來年收支預算供委員會討論之。
(四)支出之經費核支與預算決算,監管零用金開支、會計管理。
(五)現金支出及存款憑證之保管與帳目審核、結算公佈。
(六)物管、保全及各項合約簽呈之簽核;各項資產移交清點用印。
(七)保管管理委員會行政及帳戶印鑑大章和財務委員印鑑小章及用印。
四、監察委員:
(一)監察委員直接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負責,管理委員會召開各項會議除本人提
、提案得參加表決以示負責外其於均不參與表決。
(二)監察各項之財務收支、並監督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及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有關社區住戶規約組織章程及各式管理辦法制定及修正相關事宜。
(四)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常開會推動事務。
(五)財務購買及修繕工程之估價、議價、審查,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支出審查及認可。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書之檢核。
(七)因應緊急事故異常作業之審核與同意。
(八)住戶意見回覆與審核各項業務督導社區興革事項之建議,修正社區修繕工程及採購物品發包驗收等事宜,對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有疑議或損害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權益,監察委員應提出糾正案,送管理委員會重新審議。
(九)各項檔案分類與彙整各項管理辦法初審與修定。
(十)物管、保全及各項合約、對外行文、社區重要公告簽呈之簽核,負責監督各項移交清點及用印。
(十一)保管管理委員會帳戶監察委員印鑑小章及用印。
五、行政總務委員:
(一)各協力廠商請款作業流程初審。
(二)各項設備購置訪價與採購。
(三)各項招標業務之召集人。
(四)社區各項會議、活動籌備召開相關事宜。
(五)監督物管公司關於社區公告、文書、收發文及現場行政人員考勤等行政事項管理工作。
(六)督導社區服務中心之運作、服務人管理與社區工作日誌之查核。委員會開會之前之通知及制定議程。函文、公告等有關文書工作之審查及文件擬備保存。
(七)銜接退職的管理委員所保管之管委會文件、會議文件、帳冊及管委會所屬之財產。
(八)將每次會議記錄公佈於社區公告欄處。
(九)物管、保全及各項合約、對外行文、社區重要公告簽呈之簽核。
六、設備委員:
(一)關於社區設備設施運作維護保養工作之管理
1.各項機電設備保養合約審核。
2.各項機電設備器材購置審核。
3.機電人員考勤。
(二)設備購置與管理督導公設點交作業之主辦。
1.社區非固定類設備之使用管理,休閒設施管理及督導。
2.防範意外事故與災後因應、相關善後處理等事宜。
3.社區固定如消防、監控、電梯、水電、機電、發電機設備之統籌管理及維護督導。
4.日常維護保養與故障檢修作業、協力廠商之選聘業務與監督、公設點交作業之辦理。
(三)負責各項設備資料及安全記錄移交清點用印。
七、安全委員:
(一)監督物管公司關於社區人車管制及門禁安全之管理,社區緊急事故之應變編組規劃及事件處理。有關防火、防颱、地震災害的各式災害防治及應變講習演練事項規劃執行工作。監督物管公司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二)督導警衛確實執勤,並將不合適警衛陳報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區住戶違反社區規
約及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而應予糾正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三)住戶間爭議之調解,汽機車、腳踏車之管理。協調、制止及處置有關本社區住
戶違建拆除。
(四)公共事務之安全維護,各項公設安全檢查維護,負責社區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業務。
(五)物管、保全及各項相関合約簽呈之簽核。
八、文藝、園藝委員:
(一)社區各項文康社團成立、運作相關事宜及慶典活動規劃執行工作。有關社區公設管理、教室及社區講座活動之推動、及規劃執行工作。
(二)俱樂部管理及俱樂部相關人員之督導,負責社區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業務。
(三)擬定各項文康活動與設備管理辦法及審核社團成立。
(四)各項相關合約簽呈之簽核。
(五)社區園藝美化及康樂規劃。
九、環保委員:
(一)社區環境清潔之管理、清潔人員工作之考勤查核。
(二)水池定期清洗及水質化驗,植栽綠化之管理、及垃圾資源回收等環保工作計劃。
(三)公共環境景觀維護管理、環保工作之建議與擬(修)定環境清潔維護相關事宜。
(四)各項相關合約簽呈之簽核。
十、管理委員行為準則
(一)管理委員代表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管理本社區,應遵守法令及社區規約, 增進全體住戶之福祉。
(二)管理委員行使職權,應符合社區住戶之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及追求私利。
(三)管理委員對管理委員會所通過之決議,應確實遵守。
(四)管理委員會議之主席主持會議及監察委員應嚴守中立。
(五)管理委員應親自出席管理委員會之會議。
(六)管理委員主席管理委員會議,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遵守出席之裁示。
2.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論。
3.發言冗長,不聽主席制止。
4.未經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者。
5.違反前項各款,主席得命其退席。
(七)管理委員行使職權,若受他人不當言行之攻擊,致其本人或家屬受有危害之虞者,管理委員會應予譴責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管理委員之福利:
(一)使用公設所需點數減半。
(二)節慶聚餐:每年兩次,每人每次預算上限800元。
(三)因公交通津貼:每人每日預算上限600元。
(四)會議餐點:每人每次預算上限150元。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設備委員、安全委員、行政總務委員、園藝委員、環保委員因職責需要,得申請使用全社區通行卡,於解任後即應繳回或取消通行權限;其餘管理委員為服務住戶需要,得申請該管棟別之全樓層通行卡,或因職務需求而申請部分棟別之通行權限。管理委員之卡片,解任後即應予以繳回或取消通行權限。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公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公共基金、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二實收繳納之,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並另行收取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六、為維護社區大樓公共設施之完善,住戶進行各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部份房屋之裝潢、整修工程時,應向管理委員會報備,每戶並繳交房屋裝潢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整,俟工程完工且經管委會確認無毀損公共設備後,一次無息退還該住戶;倘因該住戶之房屋裝潢整修工程,致使社區公共地區髒亂不清潔每次扣3000 元,若致使公共設施有所損壞之情事,管委會得向該住戶求償損壞維修之全部金額,並得逕行自該保證金抵扣之。
七、欠繳管理費三個月不得乘坐電梯。
八、租賃住宅服務業(雅思德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其所管理之住宅管理費每坪增收20元。(109.9.20增訂)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運用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一、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公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公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之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金及共用部分等之經費管理費用。
(八)管理費、汽機車管理清潔費採二月繳及年繳二種方式計收;二月繳不優惠打折(例三、四月管理費及汽機車管理清潔費於四月上旬寄繳費通知單,繳費截止日為4月30日)逾期繳款須加收延遲利息,每月以千分之三計算,未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以年繳方式繳納者以九折計收。(已過期月份不計入年繳)
二、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需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三、本條所指帳戶須設定為管理委員會之印鑑大章和主任委員之印章、監察委員之印章、財務委員之印章聯名開戶,為確保帳戶財務之安全,印鑑大章由財務委員保管,個人印鑑小章應分別由個人保管,不得申請金融卡,或轉帳授權,該帳戶非經全體委員超過 90%出席決議通過,不得任意更改儲金帳戶。
第十二條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 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之。
第十三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一、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二、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三層、地下二層原屬自設機車及腳踏車停車區、地下一層原屬汽車停車位編號五一五、五一六、五二八、五二九號車位及地下一層原屬自設機踏車停車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由賣方重新統一規劃為機車停放區,暫以 180cm×70cm 規格計算,約可設置一一九四位非法定標準規格之機車停放空間(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淺藍色部分);本項所規劃共同使用之機車停放區,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並接管本公共區域後,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劃設停放格線,並統一管理之。
三、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一層原屬部分準備室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規劃作為兒童遊戲室(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深藍色部分)。
四、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一層原屬部分準備室及部分辦公室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規劃作為宴會廳、備品(餐)室及廚房使用(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黃色部分)。
五、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一層原屬部分辦公室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規劃作為視聽室、吸煙區、販賣區及男女化妝室使用(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淺綠色部分)。
六、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一層原屬部分辦公室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規劃作為練琴室及閱覽室/K書中心使用(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深綠色部分)。
七、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一層原屬部分管理室、電梯空間及男女洗手間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規劃作為洗衣房、監控/辦公室、信箱/收發室及男女化妝室使用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咖啡色部分)。
八、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一層原屬部分辦公室、會議室、備品室空間及部分公共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規劃作為健身房、韻律/禪修室、置物室、男女化妝室、服務櫃臺及休憩區使用(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橘色部分)。
九、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一層原屬部分備品室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規劃作為 SPA 區及男女更衣室(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粉紅色部分)。
十、本契約房屋原建照設計地下一層原屬幫浦機房室空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完全同意規劃作為鍋爐室;地下二層原屬部分車道等公共空間買方同意設置垃圾收集區(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著紅色部分)。
十一、本社區之公共空間,如地下二層、地下三層機車停車空間、地下一層之宴會廳、備品(餐)室、廚房使用、視聽室、吸煙區、販賣區、男女化妝室、練琴室、閱覽室/K書中心、洗衣房、監控/辦公室、信箱/收發室、健身房、韻律/禪修室、置物室、服務櫃臺、休憩區、SPA 區及男女更衣室等,即產權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共同持分之區域,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租賃管理,本社區大樓任何區分所有權人皆不得任意佔用;惟以上使用空間之規劃倘因涉相關建築法令而需回復原狀時,則由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十二、本社區A棟壹樓面臨道走廊空間,不得有違章使用之情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在未違反相關法規、阻斷社區住戶通行及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下,該空間由該壹樓店鋪所有權人管理使用,且不阻擾店鋪業務之經營。
十三、每年1、2月,管委會需執行泳池修繕、換水等維護事項。(109.9.20)
十四、本社區共用部分之水電費用,由全社區按戶共同負擔之。
第十四條 分管專用權人之管理費
本社區大廈車位使用人,應依起造人預售合約之約定另支付管理清潔費用,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予以變更調整。
本社區大廈車位使用人對於管理費、汽機車清潔維護費、機械停車位清潔維護及保養費變更或增減需損益平衡,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予以變更調整。
(依買賣契約書附件十四停車空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收費標準授權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並予公告實施。)
第十五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礙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六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清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讀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讀之日時間與地點。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財務、欠繳公共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讀或影印時,不得加以拒絕,但雙方得約定閱讀或影印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七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八條 住戶生活公約
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全清潔整體美觀,及各住戶之安寧健康起見,左列事項各住戶均應共同遵守之。
一、不得拒付或拖欠應繳之管理費或公共分攤費用,否則得停止其對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權利或水電供應,並停止對其提供任何服務項目,如警衛、清潔、郵件、送報、會客等。
二、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佔公共場所,不侵犯他人權益設施。
三、購物送貨應先照會警衛,以防止閒雜人擅入本社區。
四、易燃、易爆或其他違禁品或散發嗆鼻氣味之物品,絕對禁止進入本社區,以策公共安全。
五、禁止佔用車道或其他公共場所堆置私物或其他雜物。
六、禁止其他足以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社區美觀之行為。
七、電器用電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且不得超過電壓負荷及整體美觀,違者管理委員會得逕行予以取締。
八、禁止小販、推銷員進入本社區販賣物品。
九、各住戶不得任意加建或搭設影響整體外觀之建築物(包括鐵窗)。如需更改,應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協調製作。
十、建物內部後面(包括通風口)之改良、裝修以不影響整體利益及侵犯他人利益為原則。
十一、各住戶應注意電氣、瓦斯開關之安全。
十二、禁止於社區中庭內遛狗,一樓及 B1 公共地區寵物不可落地亂跑,隨地大小便,大型狗須繫寵物繩由飼主牽引由一樓進出。違者以寵物管理辦法辦理。
十三、各住戶應和平相處、以維護本社區整體和諧。
十四、社區中庭內不得設立寺、廟、宮、神壇、安養院、補教業、寵物店、殯葬業。
十五、每年中元節、中秋節、聖誔節均應擧辦活動,活動內容及經費由文藝委員提報管委會通過即執行之。
十六、為避免承租戶刻意規避社區管理,影響社區安全,出租房屋所有權人及租客應主動於二週內向管理中心陳報租賃合約影本。若未申報一經查獲,管委會函請改善,二週內未改善者,將罰違約金壹萬元,並得按月連續處罰。(111.10.23)
十七、本公約效力及於各所有權人及其他使用權人(如承租戶)。
十八、摘本社區相關管理辦法所列罰金:
管理辦法 罰金內容
停車場管理辦法
一、停車證或識別卡不得冒用、私自複製或謊報申請補發,經查獲罰款3000元。
二、對外出租車位,罰款3000元,並得連續處罰。
三、違規停放重機車輛,罰款1000元,汽車違停罰款3000元,機車違停500元。
四、佔用他人汽車位之罰款3000元,2000元歸車位所有人,1000元歸入社區基金行政管理費收入
寵物管理辦法
小型寵物不可落地、大型寵物需繫繩,不可隨地便溺,違規拍照罰款3000元,併入管理費收取。
遷入遷出管理辦法
一、租(屋)賃契約簽訂後兩週內向管理中心繳交租約影本備查,兩週內仍未改善者,將罰款違約金壹萬元,並得按月連續處罰。(1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二、租賃服務業者應於每月1日向管理中心呈報入住人員名
冊,凡經查獲申報不實,罰款一萬元,並得連續罰款。
十九、本公約各住戶應共同遵守之。
第十九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 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份或約定得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本規約第二條第二、三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 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本規約第十三條之規定,對共同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式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本規約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本規約第十八條第四項至第七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六)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應有部分:
1、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本條例及規約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項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三、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及本規約應分擔之費用, 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切結書。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附則
(一)本規約自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後立即生效實施之。
(二)本規約第二次增修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三)本規約第三次增修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本規約第四次增修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三日。
(五)本規約第五次增修於民國一0 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六)本規約第六次增修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七)本規約第七次增修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八)本規約第八次增修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九)本規約第九次增修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日。
(十)本規約第十次增修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二日。
(十一)本規約第十一次增修於民國一○八 年十二月十五日。
(十二)本規約第十二次增修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廿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修訂。
(十三) 本規約第十三次增修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廿三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修訂。